男子抱儿跳楼双双殒命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时间:2014-01-22 12:14:30 来源:法邦网

男子抱儿跳楼双双殒命

男子抱儿跳楼双双殒命,事发前夫妻曾发生争吵。2013年12月31日,福州长春花园一个男子抱着四岁儿跳楼,双双殒命,家人悲痛不已。昨天是2013年的最后一天,他用惨绝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和4岁儿子的生命,结束了本该美满的家庭。男子抱儿跳楼双双殒命,令人痛惜。孩子是无辜的,只是年仅4岁就已经无缘这个世界。

2013年12月31日上午11点50分左右,福州鼓楼区长春花园小区,33岁的黄某怀抱年仅4岁的儿子,从7楼楼顶一跃而下,双双殒命。闻讯赶来的妻子悲痛欲绝。小区居民说,此前曾听到夫妻俩吵架。男子抱儿跳楼事故具体原因,警方已介入调查。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男子抱儿跳楼,令人无限惋惜。但是人已死,多说无益。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法律上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但有些情形虽然具备了刑事犯罪的特征,却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的情形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对社会危害比较轻微的或者已经没有了处罚的必要的,刑法的功能除了惩罚罪犯,更大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以上对相关情形的规定正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置的,让行为人能更好地改过自身重新融入社会。

男子抱儿跳楼,双双殒命。众人纷纷感叹孩子无辜受牵连,但因为男子已死,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生命只有一次,死了就什么都没有了。男子抱儿跳楼双双殒命,实在是不可取。珍惜拥有,自然也包括生命。遇到问题时,不要只想逃避,可多咨询律师。(法邦网)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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