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掉6000元被哄抢 聚众哄抢有罪
女工掉6000元被哄抢
女工掉6000元被哄抢,人间自有真情在。1月8日,福州打工的熊女士在高空擦玻璃时,布袋松开,钱从8楼飘落,遭路人哄抢,只寻回300而无助的哭泣;9日,在热心市民的帮助下,一共为熊女士筹得善款15000元,令其安心回家过年。
昨日下午2时,熊女士正在福州鼓楼区东街口东方百货8楼作业清洁玻璃,谁知随身携带的布袋突然松开,装在里面的6000元现金随风洒落。等到熊女士感到楼下捡钱的时候,自己和丈夫一年的血汗钱只寻回300元。熊女士当时便急得哭出来“娃明年读书咋办?”当时,接到熊女士报警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帮助熊女士一起寻钱。熊女士哭着表示,自己和老公从四川来福州打工,等到年底,丈夫才从工地结算4000元的工资,加上自己擦玻璃赚的2000多元,一共有6000多元。这笔钱,也是夫妻两准备带回家过年,来年给孩子交学费的。熊女士6000元钱被哄抢只找回300元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捡到钱的部分路人主动赶回现场将钱还回给熊女士,另外,通过热心的市民自发捐款,熊女士回收的钱及善款已经超过了15000元。
聚众哄抢有罪
女工掉6000元被哄抢,哄抢人是否构成聚众哄抢罪?
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聚众哄抢罪。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女工掉6000元被哄抢,不符合纠集多人实施哄抢的特征,所以不构成聚众哄抢罪。
在生活中,法律问题很常见,遇到专业问题时,可多咨询律师。(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