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商城连环爆炸 商场须负责任

时间:2013-12-31 13:09:23 来源:法邦网

四川泸州商城连环爆炸

四川泸州商城连环爆炸,事故原因还在调查当中。不管是过失,还是第三人蓄意制造爆炸案件,商场都没有尽到安保义务。那么,公共场所安保义务的来源是什么呢?

26日晚23点泸州摩尔商城发生连环爆炸,从当地卫生部门获悉,事故当中有人死亡,具体人数在统计当中。目前共有伤员37人,在泸州三家医院接受治疗。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医院收治伤员22人,其中有商场人员,也有事发时路过此地的行人。目前,伤员已分诊,住在该院住院部外科楼层。医学院附属医院收治了12名伤员。其中4名经过检查后,离开医院。另有一男一女2人伤势严重,其中女性是摩尔商场主管。

商场未尽到安保义务

工业革命之后,人们每日遭受外来的危险,有多数源于危险活动的开展,因此针对这些危险活动发生的不幸事故,基于社会允许加害人从事这样的危险事业,而且加害人从这些危险作业中获得利润的“报偿思想”,而责令危险的控制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侵权法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不法行为带来的损害,或者对行为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而是在发生了危险行为所导致的不幸结果时应如何合理分配损害的问题。因此即使行为人毫无过失可言,也缺乏道德上的非难性,基于“分配正义”的要求,仍须负损害赔偿责任。从事社会危险活动,使第三人处于这种危险之中,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交往频繁的社会,这种活动是人们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并不能以法律禁止。因为加害人从事了这样的活动,可以推断他对活动的危险的了解要超出一般人,同时,他离危险源也更近,故更容易控制危险的发生,故苛以行为人安保义务。

安保义务不同与一般注意义务。后者发生在任何第三人之间,是侵权法的最基本的基石,在请求损害赔偿时,法律往往要求被害人证明加害人在违反了一般注意义务时主观上有过失。而前者要求双方有一定的社会接触,从而产生特别的关联关系,基于这种特殊的关系,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信赖,相信在自己从事这项活动时,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不会受到侵害。

从危险源中获取利润的人经常被认为是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但这仅在加害人所从事的是一种营利性的活动,并且他们能够从中得到收益的情形。比如,宾馆的经营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等。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具有危险性的活动都会给行为人带来经济利益。所以,获利理论有一定的局限性。(法邦网)

投稿:chuanbeiol@163.com
点击展开全文

你遇到过鬼打墙吗,科学家给出了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