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卡脖女子脑死亡 旁观者要不要承担责任
中关村卡脖女子
医生宣布中关村卡脖女子脑死亡,26岁的年轻女子即使被治好也会成为植物人。我们在惋惜乐乐(卡脖女子)的同时,不得不思考,为什么在20分钟的时间里没有人帮她一把。也许只要早一分钟,后果就不会这么严重。为什么现在的社会这么冷漠,就是因为怕负责吗?
“医生说她的各项身体功能都已衰竭,已经脑死亡了。”23日中午,海淀医院重症室外,乐乐(化名)的家属都坐在病房门口的椅子上等待。女子乐乐22日被发现脖子卡在中关村海龙大厦门前公交车站前的栅栏上,经过一天的抢救,现已基本确认为脑死亡,目前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我们不相信乐乐出事是意外,她是一个健康的姑娘,不会突然晕倒,而且她很爱美,不会主动把头卡在栏杆里。如果监控里显示的是这样,我们看了也死心。”此时乐乐的姐夫魏先生一直在联系负责此案的民警,希望能尽快看到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据说今明两天就能看到。
旁观不救助者要不要承担责任
女子乐乐22日被发现脖子卡在中关村海龙大厦门前公交车站前的栅栏上奖金20分钟,当时有多人在场。旁观者不实施救助行为会不会构成侵权、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在我国,违反一般的道德义务并不构成不作为的侵权。对于不作为侵权行为适用的一般条款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03年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法规来看,通过规定有限的几种作为义务来解决不作为侵权问题,除此之外,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筑法、公路法等单行法规也规定了一些作为义务,但是这对解决生活着不断涌现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案件来看,是非常不充分的。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虽然没有明确旁观者的救助义务,但是作为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来说,法律规定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那么,我国宪法规定第53条规定公民具有“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