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曾犯受贿罪获刑 退休7年后被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2)

时间:2026-03-17 18:23:00 来源:中华网

  据此,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姜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姜某如不涉及刑事犯罪,她在南通市某厂工作期间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也不影响她在南通市某医院工作期间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以及江苏省人社厅所作《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是对特殊对象的例外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上述规定明确刑罚执行前的工作年限属于一般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姜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姜某在刑期之前的工作期间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而仅作为一般工龄,即不属于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时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服刑期间因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不属于用人单位,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故不计算缴费年限。

  此外,退休审批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理姜某的退休相关材料存在虚假,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而取得的审批或许可,不构成信赖利益保护。而经法院审查,崇川区人社局在撤销退休审批前,向姜某作出了告知,听取姜某的陈述申辩,程序合法正当;崇川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复议程序合法。综上,姜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今年3月2日,南通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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