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寄快递丢失4800元手镯 大家有过快递寄丢的经历吗?
时间:2022-08-21 17:14:51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女子寄快递丢失4800元手镯 大家有过快递寄丢的经历吗?
近日重庆,一位林女士找到记者,反映了自己遇到的糟心事儿。林女士于今年6月份通过快递寄镯子,结果丢失了一个4800多元的镯子,而快递公司却只愿意赔偿300元,她无法接受,到现在事情一直没有解决。
林女士表示,当时她在短视频平台看直播时,看中了2只镯子,一只6500元,另一只4800多元,林女士当时就下了单。可是收到货以后,林女士不太满意,就与商家协商退货。于是,她就通过家门口的快递驿站找了一家快递公司,并且支付了邮费,但是没有进行报价。
但是,两只镯子是装在两个一模一样的原装快递盒子中,最后林女士特意将两个盒子用胶带绑在一起,而且绑得特别结实,中间有红色胶带标记。
可是,等商家收到快递后,说只收到了一个盒子一只手镯,4800元的手镯没有收到。林女士赶紧找快递公司核对情况,结果发现快递在广州时出了问题。原本结结实实的两个盒子只有一个了,红色胶带也变成了无色透明胶带,明显被人拆过。
对此,快递公司表示可能在邮寄过程中摔掉丢失,确实是他们的责任,但是林女士没有保价,只能赔300元,林女士不能接受。
与此同时,一件非常诡异的事情发生了。林女士购买镯子的店家告诉林女士,就在快递丢失没两天,一个宝妈找到商家客服,提供了一张照片,问是不是他家的货,值多少钱,声称朋友送的,需要回礼,说自己不太懂这东西。
客服一看,告诉她这是4800元的,但她突然发现这不正是林女士那只丢失的手镯吗?因为上面都打着特殊标记的!于是客服就告诉对方有一个客户丢失了手镯和这个一样,问他这个手镯是怎么来的,对方没有再回复。
据悉,这个宝妈恰好是广州的,而发生丢失的地方也恰好是广州,于是,林女士认为是有人故意偷走了镯子,也及时报了案,但一直到现在,也是杳无音信……
在这个事情中,我们其实不难猜测,这镯子的丢失一定和快递员工有关系,其实查出来根本不难,但不知为何这么久毫无音讯。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 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如果按照这个法规来说,快递公司有过错的,对于未保价商品,快递公司可以按照原价赔偿,但 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样的话,邮费过不了十几或者几十块钱,赔偿也就百八十,连300也到不了,快递公司赔偿300看似合理了。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也就是说,虽然快递单中注明未保价造成货物损失只赔偿资费的三倍,但《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相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除非物流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损失系不可抗力或你的过错造成的,否则应认定货物损失系物流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所致,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同时,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物流公司应赔偿实际损失。
另外,很明显有人故意偷走了快递,线索也非常容易找到,警方应该是能够破案的。镯子家长4800多元,按照盗窃罪立案标准,2000块钱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偷窃者将要面临的是刑事处罚,当事人必然要为监守自盗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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