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 为什么不追责凶手家属

时间:2020-08-31 21:11:23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女孩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 为什么不追责凶手家属
 
  近日,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时被一名男子入室用数据线勒颈致身亡。记者了解到,杀人男子靳某在该小区做餐饮小吃生意,杀害柴媛前,刚因杀人被警方通告寻人。事发后男子由于爬窗躲避警察而坠亡。
 
  虽然凶手已经身亡,但被害人柴媛的姐姐柴芳认为案子并没有结束,柴媛被害时处于在家办公状态,应属工伤。因此柴芳一直在为妹妹申请工伤的事奔波着。截至发稿前,大庆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表示,工伤申请已受理,但目前还没有结论。
 
  女孩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为什么不追责凶手家属,非要追责女孩公司呢?
  先说个人理解,这里的“追责凶手家属”也好,“追责女孩公司”也罢,也只能从民事赔偿的角度上讲。至于刑事责任,肯定谈不上,男子作为侵权人已经死亡,不管是公司,还是其家属,都不可能“株连九族”。
 
  为什么不追责凶手家属?
 
  只能说,其家属没有任何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说侵权人有遗产,那还可以追责“凶手家属”。但这种情况下,与其说是追责“凶手家属”,还不如说是其家属在遗产范围内赔偿,其实质还是追责侵权人,而不是侵权人的家属。
 
  1.家属基本上没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有相关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有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意思?“一人做事一人当”,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由其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2.遗产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如果说,侵权人家属有责任,那么其责任限度是“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有“遗产”。如果没有遗产,那么侵权人家属就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都有规定,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注意,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3.死亡赔偿金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人又会问,能不能在侵权人的死亡赔偿金或商业保险的赔偿金范围内承担被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呢?个人意见是,不能。
 
  第一,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的规定和《 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的意见,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非正常死亡而对其家庭未来收入的损失赔偿,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并非死者遗产,不需用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第二,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它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其受益人是死者的近亲属,不一定是死者的继承人。而需用死者遗产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的为死者的继承人,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需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综上,为什么不追责凶手家属,因为其家属没有任何赔偿责任。即便是家属在其遗产范围内赔偿,也是追究的侵权人责任,而不是侵权人家属的责任。

投稿:chuanbeiol@163.com
点击展开全文

你遇到过鬼打墙吗,科学家给出了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