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分饰29角骗1人 亏损几十万的受骗人知道真相后还不敢相信

时间:2019-10-26 23:08:13 来源:今日头条

    原标题:骗子分饰29角骗1人 亏损几十万的受骗人知道真相后还不敢相信

    当民警找到许先生时,他还是不愿相信,30人的“荐股群”竟有29人花式忽悠。日前,龙岗警方成功打掉一披着“电子商务公司”外衣,以股票、期货投资为幌子,引诱受害人在虚假平台购买“A50指数”以骗取投资款的诈骗团伙,抓获4名嫌疑人,查缴作案电脑7台、手机近百部。

  资料图 王金辉 制图
 
  例行检查发现诈骗线索
 
  10月16日17时许,龙岗公安分局宝岗派出所社区民警在辖区一写字楼例行走访检查,走进一家“中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时,办公台面上近百部手机引起民警的注意。
 
  一自称公司总经理的男子叶某快步到民警跟前,主动介绍公司的电子商务类业务。民警观察到,几名员工神情慌乱,电脑屏幕均显示股票、期货指数走势图,还开着多个微信群界面。民警敏锐意识到该公司种种迹象符合“荐股类诈骗”特征,随即不动声色和叶某聊天,同时向派出所领导汇报。
 
  1名“专家”3名“托”诱骗目标“客户”
 
  宝岗派出所迅速增援警力赶往现场,很快就从手机、电脑掌握到该“公司”涉嫌诈骗的证据。
 
  这个诈骗窝点以公司作掩护,通过网络黑产购买个人手机号码,让业务员以推荐股票的名义,撒网式添加微信好友,再将好友拉进“牛股交流群”等股票交流群。叶某在群里扮演“专家”授课,诱导客户投资期货指数。3名业务员扮“托”,在群里鼓吹和炫耀通过期货指数如何赚钱。一旦有客户有投资意向,嫌疑人就会引诱到“比特海洋”的虚假平台购买“A50指数”,再暗中后台操作涨跌,将客户投资洗劫一空。
 
  骗子分饰29角忽悠1名受骗人
 
  “不会吧,我进的股票群除了我自己,其他都是骗子的托?”当民警找到受骗人许先生时,他还不愿相信。许先生说,当有“老师”自称能得到“内幕消息”后,一直亏损的他心动了,随后被拉入一个30人的小微信群。
 
  进群后,许先生开始只是观望,后来发现其他29个“股民”经常晒自己在“老师”指导下“盈利”的截图,他便深信不疑。经过“指导”,他在“比特海洋”平台投了40多万元。没想到后面连连亏损,到10月初仅剩5万元本金。
 
  据悉,该“公司”自今年7月以来,共诱骗3人投资,诈骗金额50余万元。叶某及3名业务员贺某、叶某某、严某某对诈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延伸阅读:
 
  又见投资诈骗群!长沙女子100多万炒股遭遇“血本无归”
 
  微信群里有“专家”指导赚钱,每天的收益高达百分之十?遇到这种事情千万别信。6月21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对外通报,警方近期成功破获了一起跨省特大电信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扣押涉案现金267万元。
 
  加群投资100多万,却不能兑现
 
  今年5月初,唐女士接到一个陌生来电,告知其如何投资股票赚钱,并建议加入微信群,免费听取股票投资专家传授赚钱方法。
 
  唐女士进群后发现,该群有40余人,由“专家”、客服人员及其他学员组成。学员们每天都会在群里交流在某投资平台购买股票的心得,“专家”也时不时耐心细致地给大家答疑解惑。看着其他人按照“专家”的指导赚了钱,唐女士也蠢蠢欲动。
 
  唐女士在该平台上注册后,根据“专家”的推荐进行股票交易。最初,唐女士抱着尝试的心态,金额虽然不大,但每次都能从该平台赚到钱,还能顺利兑现利润,这让唐女士彻底打消了投资疑虑。在随后的22天时间里,唐女士从最初的10万元投入,追加到了101.6万元。
 
  5月31日,唐女士注册的账户显示200余万元,已经盈利了近100万。唐女士觉得应该赶紧兑现防止发生意外,可意外还是发生。唐女士兑现操作后前往银行取款,却发现自己账户上空空如也。
 
  除了受害人,群里其他人都是“托”
 
  唐女士多次联系平台客服,对方却都以平台系统升级维护,无法操作资金兑现为由进行搪塞,唐女士这才怀疑自己可能陷入电信诈骗,到长沙市朝阳街派出所报案。
 
  接到报案后,长沙公安局芙蓉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启动“1+1+X”工作机制,指挥作战中心统筹指挥,联动相关技术部门、刑侦大队、朝阳街派出所等多警种合成作战,全面展开案件调查。
 
  “微信群里的人都是‘托’,犯罪嫌疑人布局让受害者上套,通过虚假的投资平台进行诈骗。”办案民警介绍,该团伙是一个盘踞在陕西西安、咸阳两地,在全国多个省份有代理公司的网上股票诈骗团伙。
 
  6月15日,专案组兵分两路,分赴陕西西安、咸阳捣毁了两个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扣押作案电脑12台,作案用银行卡套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20余套,现金267万元。
 
  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刘某伟、张某、宋某冬3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相关案情还在进一步审理深挖中。
 
  网上帮同伙实施诈骗也涉嫌犯罪:建三个网站、组五个QQ群即可入罪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近日发布《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10月25日举行的 法新闻发布会上, 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但是,姜启波也介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解释》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解释》还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解释》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三是前科情况。《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巡视员、副局长张宏业介绍,近期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网络“套路贷”案件,打掉了一个专门为犯罪团伙提供软件开发和系统运营的公司,被打掉时该公司还在运营200余款“套路贷”APP。
 
  目前“净网2019”专项行动仍在进行中。截至今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已侦破涉网案件4074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5832名,取得了显著成效。
 
  张宏业介绍,目前网络犯罪的精细化程度大幅提高,催生了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从提供作案工具,建设网站,大数据支撑,软件开发到广告推广,支付计算等各个环节,都有专业化、职业化的犯罪团伙分工负责。这些犯罪团伙往往不直接参与下游犯罪,但上下线关系庞大复杂,社会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了目的犯罪,本身成为网络犯罪滋生蔓延的根源和土壤。
 
  来源:北晚新视觉综合 深圳特区报 华声在线 21世纪经济都市报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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