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二读” 基金组织形式等条款再作修改

2012-10-24 12:39:56 来源:四川在线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进行二次审议。据了解,二次审议草案中修改了原草案关于基金组织形式的条款,删除了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作为基金组织形式的规定。但是,未来基金仍可自愿在产品合同中约定设立理事会或无限责任人。

  6月底初次审议通过的草案新增条文将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据新华网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说,有的部门、单位提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属于新创设的组织形式,增加这两种组织形式是否有必要,建议再作研究。对此,孙安民表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仍属于契约型基金,只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形式上有所不同,可以不单独作为法定的基金组织形式。据此,二次审议稿删除了草案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

  权威人士向中国证券报透露,虽然在二次审议稿中不再明确规定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为基金组织形式,但仍允许在基金内部增设监督性机构,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他说,未来基金可自愿在产品合同中约定设立理事会或无限责任人。

  权威人士透露,三次审议的时间目前尚不确定,二次审议之后,将继续根据各方意见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沟通。

  另据新华网报道,二次审议稿在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方面做了修改。按照初审稿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行业协会分别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募集数额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据孙安民介绍,这不利于统一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情况。为了便于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二次审议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此外,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财产所遵循的规则及风险防范的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财产投资范围以及对基金管理人的规范等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记者 曹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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