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属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调整
首分竞争性企业、功能性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
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功能分类考核取得实质性进展。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提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实施分类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办法》提出,我省省属国有企业(国有文化企业除外)将按照新的分类进行考核,即按照企业职责定位与经营状况,具体分为竞争性企业、功能性企业,并考虑企业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确定不同考核重点,实行差异化考核。
竞争性企业以市场化为导向,主要提供竞争性产品或服务,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其年度考核每年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等机构针对企业创新转型、重大改革、创新能力,或管理短板与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实际进行设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则以三年为考核周期,同样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其中,基本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分类指标则由省国资委等机构综合考虑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进行设置。
功能性企业主要承担政府战略任务、重大专项任务,以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其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基本指标内容与竞争性企业相同,但权重有所降低;分类指标更加注重社会效益的考核,权重有所提高。《办法》明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由省国资委等机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将与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紧密结合,省国资委等机构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奖励分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企业负责人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以及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组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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