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要求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2日讯(记者 戴璐岭)近日,四川省 监察厅下发《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自身监督和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作用,省 监察厅日前下发《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对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明确领导班子、 书记和其他班子成员的相关责任。其中,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包括统筹谋划责任,研究制定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落实;教育监管责任,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结合查处的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违纪走向违法;选人用人责任,完善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健全制度责任,强化系统内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完善纪律审查等重点工作监督管理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督促指导责任,督促指导本机关各单位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通知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和省委巡视办负责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既要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又要落实纪检监察工作任务。
意见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监督机构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具体包括:纪律审查责任,重点查处纪检监察干部失职渎职、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违纪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注重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等;综合协调责任,综合协调本机关相关单位,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放在重要位置,抓好责任分解,把落实“两个责任”纳入日常检查、作风巡察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责任追究作为倒逼“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利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一案双查”,推动系统内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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