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强化梯级水库地震监测 如有意见10日前反馈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钟振宇)为了加强对水库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省政府法制办近日面向社会征求《四川省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修订代拟稿)》的修改意见。相对于四川省现有政策法规,这份代拟稿增加了针对部分梯级水库的地震活动监测。如有意见,可在今年11月10日前反馈。
这份代拟稿所称水库地震监测,是指对水库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活动进行强化监测,对水库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在地震影响下的受力及其反应情况进行监测。提出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在这份代拟稿中,下列新建水库应当在预可研阶段进行专门的水库诱发地震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库区蓄水前一年建成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一)坝高100米以上或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二)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四)坝高80米以上或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Ⅶ度以上的流域开发梯级水库。
据参与起草的业内人士介绍,相对于四川省以前的相关政策法规,这份代拟稿强调监测台网要“保持运行”,同时调整和扩大监测范围,例如,拟重点加强对部分梯级水库的监测。
此外,符合上述规定,而未建设相关设施的已建水库,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经评估,认为应当补充建设的,水库建设单位应当补充建设水库地震监测台网或者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水库专用地震监测等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水库建设单位承担。
监测数据应当实时传送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水库地震监测数据、运行报告的传送方式、内容和时限等,并将水库地震监测数据纳入地震科学数据共享范围。对于未按照规定建设相关设施、传送数据报告的,且逾期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