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震局:研究机构无权擅自发布地震信息
2015年09月29日 08:23 编辑: 吴俊凡 不久前,四川省地震局向成都一研究机构发出《行政指导意见书》,重申研究机构或社会企业无权擅自发布地震信息,无权组织社会性地震演习、演练。
2015年8月11日,成都一研究机构发布“北川发生6.0级地震”的手机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引发部分公众恐慌,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针对这一事件,省地震局在前期派出调查组开展现场行政执法调查以及审阅该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基础上,向其发出了《四川省地震局关于严格遵守震情信息发布和地震应急演练有关规定的行政指导意见书》。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于9月22日将该意见书送达该机构。
该意见书明确指出:地震预警信息属地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地震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自然灾害预警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研究机构或社会企业无权擅自发布地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研究机构或社会企业只能组织本单位地震应急演练,或参加社会性地震演习,无权组织社会性地震演习、演练。(四川日报记者 刘星 钟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