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下月四川省推行 增车位等条款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佳)由省住建厅、省工商局发布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将于7月1日起在四川省范围内推行。与2006年版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版合同有何亮点?在社会关注的交付时间、质量担保、设计变更等方面又有 约定?6月4日,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对文本进行了解读。
格式条款不能含不公平内容
商品房买卖是与广大消费者利益切身相关的大事,一直以来,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的纠纷率居高不下。省工商局2013年和2014年的合同类投诉案例中,60%都涉及商品房。来自成都市工商局的统计显示,去年全年成都房屋投诉382件,比2013年增长近一倍,投诉主要涉及合同纠纷、房屋质量和虚假宣传,占全部房屋类投诉的82.46%,其中合同纠纷尤为突出。为此,省住建厅、省工商局合对2006年版《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于今年4月28日对外公布。
“买卖双方可以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来订立合同。”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应根据买卖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不能再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即示范文本封面左上角的编号CH-2015-01)。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在本合同文本中,有部分条款需要在中选择、在空格部位填写内容,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若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选择、填写、增加,并且在订立合同时不与购房者协商,该类条款则变为了格式条款。出卖人应当注意,制定的格式条款中不能含有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增加车位、费用承担等约定内容
鉴于商品房买卖交易行为复杂、内容多的特点,此次文本采用了与以往示范文本不同的文本结构,不以“行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划分章节,而根据商品房买卖行为的各组成部分,分了合同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规划、设计变更、面积差异处理、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前期物业服务、其他事项十个章节,从而构成一个商品房交易全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