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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2011年11月04日 18:13:1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
飞行学生。
2 总则
2.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
a. 合格;
b. 不合格。
2.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3 一般条件
3.1 身高不应低于1.65 m。
3.2 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 或小于18.5。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 发育良好可视为合格;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
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可 视为合格。
3.4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3.5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3.6 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4 精神、神经系统
4.1 不应有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 不应有人格障碍。
4.3 不应有癔症、神经症。
4.4 不应有睡眠障碍。
4.5 不应有物质依赖、物质滥用。
4.6 不应有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
4.7 不应有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8 不应有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4.9 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
4.10 不应有反复发作的头痛。
4.11 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4.12 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
4.13 不应有肌肉疾病。
4.14 脑电图不应出现痫样放电和局灶性异常,且不应有中度或以上异常。
5 心理
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6 呼吸系统
6.1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
6.2 不应有肺结核。
胸部X 线检查时,一侧肋膈角稍钝伴轻度幕状粘连、肺野有散在的钙化点或 少许条索状纤维化影,无临床意义,可视为合格。
6.3 不应有气胸及其自发性气胸病史。
6.4 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7 循环系统
7.1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7.2 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 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 持 续低于60mmHg 或高于等于90mmHg。
7.3 心率每分钟不应低于50 次或高于110 次。
7.4 不应有心电图异常,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P-R 间期小于0.12s,不伴有δ波及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b)P-R 间期在小于等于0.30s 的 I 度房室传导阻滞;QRS 间期小于0.12s 的室内传导阻滞;
c)右束支传导阻滞;
d)非病理性心电轴左偏大于等于-45 度,或心电轴右偏大于等于+110 度
e)非病理性游走性心律;
f)偶发性早搏。
7.5 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下肢静脉曲张;
b)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8 消化系统
8.1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8.2 肝囊肿直径不应大于10mm,或其数目不应超过两个。
8.3 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视为合格
8.4 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8.5 不应有胆囊息肉。
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可视为合 格。
8.6 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可视为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 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单发肾囊肿直径小于10mm 可视为合格。
9.2 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9.3 不应有生殖系统疾病。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可视为 合格。
9.4 不应有痛经、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 合症。
9.5 不应处于妊娠期。
9.6 快速血浆反应素环壮卡片试验(RPR)不应为阳性。
10 血液系统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非病理性脾脏轻度肿大可视为合格。
11 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
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2 运动系统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 遗症及功能障碍。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轻度足癣、局限性神经性皮炎、轻度腋臭可视为合格。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 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 或以上 。
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
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
b)矫正视力不低于1.0;
c) 屈光度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 。 14.2 屈光参差不应超过2.50D(球镜当量)。 14.3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14.4 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14.5 不应有色盲、色弱。
14.6 不应有夜盲。
14.7 双眼视功能不应有异常。
14.8 不应有显斜视。 内隐斜视不应超过10△、外隐斜视不应超过5△、上隐斜视不应超过1.5△。
14.9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
14.10 不应有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
14.11 不应有巩膜疾病。
14.12 不应有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
14.13 不应有瞳孔变形、运动障碍。
14.14 不应有晶状体疾病。
晶状体散在的先天性混浊小点不在视轴区可视为合格。
14.14 不应有玻璃体疾病。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可视为合格。
14.15 不应有青光眼、高眼压症。
14.16 不应有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
b)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 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Hz、1000 Hz、2000Hz 任一频率的听力损
失不应超过20dB;250Hz、3000Hz 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5dB;4000Hz、6000 Hz、
8000Hz 三个频率的双耳听力损失总值不应超过210 dB。
在250Hz、 500Hz、1000Hz、2000Hz、3000Hz 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
5dB 可视为合格。
15.2 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5.3 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 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Ⅱ度以上或延迟反应。
15.4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5.5 不应有鼓膜穿孔、粘连、重度内陷、萎缩、增厚、菲薄瘢痕。
15.6 不应有中耳疾病。
15.7 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
15.8 不应有眩晕史。
15.9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轻度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b)上颌窦粘膜囊肿位于窦腔侧壁或底壁并小于窦腔三分之一,窦腔粘膜无炎性改变,
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
15.10 不应有嗅觉丧失。
15.11 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
15.12 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附录 A
( 规范性附录 )
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方法。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应按
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A1 精神、神经科
A1.1 常规检查项目
精神、神经科常规检查项目应为:
a)病史搜集;
b)精神检查;
c)脑神经检查;
d)运动检查;
e)反射检查;
f)感觉检查;
g)植物神经检查;
h)脑电图检查;
i)心理学评定。
A1.2 常规检查项目及重点内容
A1.2.1 病史搜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重点内容应为:
a)生长发育史;
b)学习、生活史;
c)既往病史应包括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脑
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
d)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碍、癫痫等。
A1.2.2 精神检查应包括:
a)一般表现;
b)情感;
c)思维;
d)定向;
e)记忆;
f)计算能力;
g)意志;
h)其他。
A1.2.3 脑神经检查。
A1.2.4 运动检查应包括:
a)不自主运动;
b)随意运动;
c)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
A1.2.5 感觉检查包括:
a)浅感觉: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度觉;
b)深感觉:震动觉。
A1.2.6 反射检查,包括:
a)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 跖反射;
b)深反射——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
c)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奥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霍夫曼氏征。
A1.2.7 植物神经检查应包括:
a) 一般检查——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
b) 弯腰试验检查——受检者应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3s~5s 后直立。正常人
面部可有暂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c)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眼心反射、立卧试验、卧立试验。
A1.2.8 脑电图检查。
A1.2.9 心理学评定应包括认知测验、心理运动能力测验和心理会谈(检测方法和评定原则
另行规定)。
A1.3 神经精神科主要疾病的判定
A1.3.1 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
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等。
A1.3.2 人格障碍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
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这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认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
方面),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与职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病人为此感到痛苦,
并已具有临床意义。
A1.3.3 癔症系指一种以解离症状(部分或完全丧失对自我身份识别和对过去的记忆)和转
换症状(在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冲突时产生的不快心情,以转化成躯体症状的方式出现)
为主的精神障碍。
A1.3.4 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
精神障碍。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
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
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
A1.3.5 睡眠障碍包括器质性睡眠障碍和非器质性睡眠障碍。非器质性睡眠障碍指各种心理
社会因素引起的非器质性睡眠与觉醒障碍,包括失眠症、嗜睡症和某些发作性睡眠异常情况
(如睡行症、夜惊、梦魇)等。
A1.3.6 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是指在发育早期就有正常语言获得方式的紊乱,表现为发音、
语言理解,或语言表达能力发育的延迟和异常,这种异常影响学习、职业和社交功能。这些
情况并非因神经或言语机制的异常、感觉缺损、精神发育迟滞或周围环境因素所致。
A1.3.7 物质依赖或滥用的物质包括:酒精、镇静剂、抗焦虑剂、可卡因;致幻剂、安非他
明及其衍生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剂;苯环已哌啶或作用类似的芳香环已胺;大麻,吸入剂及
影响精神活动的药物或其他制剂。
A1.3.7.1 物质依赖是指对依赖物质使用的一种病态。具有以下表现之一,应诊断为物质依
赖:
a)耐受性增强;
c) 出现戒断症状;
d) 使用某种物质的控制力减弱;
e) 不顾身体健康或损害社会、个人及职业能力而继续使用该物质。
A1.3.7.2 物质滥用是指对上述物质的使用而导致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 以前有过使用某种物质并致身体受到损害,在近两年内仍使用该物质;
b) 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
c) 经病史搜集和体检鉴定确认或怀疑其滥用某种物质。
A1.3.8 明显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系指三级亲属(1 级:父母、同胞、子女;2 级:姑、叔、
姨、舅,(外)祖父母;3 级:堂、表兄弟姐妹)中有遗传性疾病及病史。
A1.3.9 几种常见脑电图异常改变的判定:
A1.3.9.1 脑电图的痫样放电是指脑电图中出现明确的棘波、尖波、棘-慢波、3c/s 棘-慢波、
2.5 c/s 以下的尖-慢波、多数性棘波、多棘-慢波等。
A1.3.9.2 脑电图的局灶性异常是指大脑皮层的任何区域出现的局灶性慢波或懒波或痫样放
电等。
A1.3.9.3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轻度异常:
a)α波频率范围超过2c/s,两侧频率不对称,8c/s 波增多。两侧波幅差超过30%。生
理反映不明显或不对称;
b)β波增多,波幅可达50~100μv;
c)θ波增多,波幅可达50~100μv,呈阵发出现;d)δ波增多,呈散在出现;
e)出现少量散在异常波(痫样放电波);
A1.3.9.4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中度异常:
a)α波频率变慢,以8c/s 为主或α波消失;
b)α波频率及波幅明显不对称;
c)额颞部有阵发性高波幅α节,而枕部α节却较少(α波前移),或α波泛化;
d)中波幅θ节律占优势;
e)中波幅δ波成组或持续出现;
f)有较多异常波出现(痫样放电波)。
A1.3.12.5 脑电图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重度异常:
a)α波消失或仅有少量频率很慢的α波,如8c/s 的α波散在;
b)广泛性中、高波幅θ波节律或δ波节律,其间夹以高波幅β波;
c)异常波呈节律性出现或反复爆发性出现;
d)出现爆发性抑制或爆发性抑制呈周期性出现。
A2 外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外科常规检查项目应包括:
a) 病史搜集;
b) 人体测量;
c)营养发育;
d)皮肤检查;
e)淋巴结检查;
f)头颅检查;
g)颈部检查;
h)胸部检查;
i)腹部检查;
j)脊柱检查;
k)四肢检查;
l)外 检查;
m)肛门检查。
A2.2 人体测量
A2.2.1 人体测量时男性应在裸体情况下进行测量,女性应着胸罩、短裤进行测量。测量单
位:身高为米(m),体重为千克(kg),腿长为厘米(cm)。
A2.2.2 身高测量方法为受检者立正姿势,枕部、臀部、足跟三点紧靠标尺。头要正,双目
平视,水平尺贴于头顶部正中所测得数值为身高。
A2.2.3 腿长测量方法为受检者坐在45cm 高的方凳上,使枕部、臀部紧靠标尺,不过度挺胸,
不缩腰。使不等边直角三角板的短边与受检者头顶正中皮肤刚刚接触为宜,使标有起点为
45cm 至95cm 刻度的长边与身高标尺平行紧贴。在三角板长边上对准受检者身高长度的刻度
对应数值,即为腿长。
A2.2.4 应按式1 计算体质指数。
BMI = W/H2 …………………………(1)
式中:
BMI——体质指数;
W——体重,单位为公斤(kg);
H——身高, 单位为米(m)。
BMI 在18.5~24 时为正常,小于18.5 为体重不足,大于等于24 为超重,大于等于28
为肥胖。身高、体重、体质指数的对应表见表1。
表1 招收飞行学生身高、体重、体质指数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