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4)

时间:2012-11-06 19:38:31 来源:川北在线综合报道

第四十五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向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和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纳入管理。

第五章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自有车辆(挂车除外)小于30辆(含)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在30辆至60辆(含)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自有车辆大于60辆的,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超出部分每增加30辆,应当相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安全管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五)负责驾驶员每次运输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了解驾驶员健康状况,禁止带病驾驶、疲劳驾驶;提示驾驶员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检查和登记驾驶人员的行车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行为提出警告和教育,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六)参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招聘和日常考核;

(七)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制定日常培训计划;

(八)负责车辆、设备管理工作,确保运输车辆和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

(九)负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十一)制止企业或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

(十二)企业或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交通运输或者其他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具有从事3年以上货物运输等企业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拟申请参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供符合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从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出具的近3年内无负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证明。

第五十三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五十四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注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企业安全评估备案资料,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企业或单位进行现场查勘。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扣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异地注册的从业人员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档案资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考试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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