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
第二十条 持照人要求在管制员执照上更改姓名、增加类别签注、增加英语无线电通信资格签注、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或其他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符合条件、标准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照变更手续。管制员执照的变更程序具体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的,按照管制员执照地址临时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一)与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二)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三)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
(四)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人的因素;
(五)航空气象学,有关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六)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
(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用语程序,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
(八)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九)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拍发;
(十)有关航行资料、航图;
(十一)飞行组织保障;
(十二)负责区域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显著地标、天气现象、空中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特性;
(十三)适用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十四)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
(十五)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
(十六)与航行情报服务、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十七)飞行流量管理;
(十八)飞行计划的受理、处理、审批;
(十九)航行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
(二)熟练使用各种工作设备;
(三)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简字简语;
(五)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六)其他提供安全、有序和快速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飞行服务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熟练进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处理飞行计划;
(三)熟练提供飞行服务;
(四)熟练处理航空数据;
(五)正确使用航行情报资料和航图;
(六)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七)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八)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路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九)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十)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用细则;
(十一)其他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技能,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各种领航计算;
(二)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三)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
(四)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发;
(五)熟练地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六)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七)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八)制定飞行计划;
(九)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
(十)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
(十一)熟悉飞行组织工作,会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中的协同方案;
(十二)其他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一)在专业训练机构,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的学习并考试合格;
(二)完成《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三)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四)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五)申请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批准的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六)申请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所在单位使用的监视设备型号上(用于监视雷达进近)实施不少于25次平面位置指示器进近。
申请人的(二)、(三)、(四)、(五)、(六)款经历可以同时进行,并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另一管制单位相同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或为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的,其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
第六章 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