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航空运输(通用)公司、学院、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发〔2010〕12号)精神,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对《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及《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民航发〔2007〕37号)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第67.115条(5)款、第67.415条(b)、(c)款和附录一中序号8项内容。
同时删除《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AP-67FS-002)第8.3条内容;删除附录一“体检合格证和体检文书的样式” “3.《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FS-CH-67-003(08/04))的样式”第50项和 “5.《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FS-CH-67-005(08/04) )的样式”“辅助检查结果”中“HBsAg、HBsAb、HBeAg、HBeAb、HBcAb”项目;删除附录二“统计表格样式”“1.《航空人员体检疾病分类统计表》FS-CH-67-006(08/04)样式”序号34项内容。
二、删除《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民航发〔2007〕37号)附表1“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情况表”“辅助检查项目情况”中“乙肝表抗”项目;删除附件1“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本”第8页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项目和第10页 “内科”“第二轮”中“HbsAg”。
三、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