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各关于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2〕862)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家电下乡政策将于2013年1月31日结束,自2013年2月1日起,户口所在地为我区的原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含燃气灶),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各有关部门要互相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把国家惠农政策办好办实,让农民群众满意。
二、在规定时点前完成全部已售下乡家电数据的录入与审核兑付工作。
一是自2013年3月10日零时起,中标区域限于全区的家电下乡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及全区所有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功能权限将全部停止,各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要确保在此时点前将符合条件的、已售下乡家电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系统。
二是自2013年5月1日零时起,全区财政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的审核兑付功能将关闭。全区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及时完成政策实施期内(以产品销售发票和标识卡为准)全部已售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
三、加强家电下乡标识卡管理。全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下乡生产企业产品标识卡使用情况的监管。家电下乡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好生产进度和家电下乡产品发货进度,正确合规使用产品标识卡。
四、加强中标流通企业及其备案销售网点的监管。政策到期后,全区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要督促所属备案销售网点立即撤下“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撤掉店内所有家电下乡有关宣传材料,取消家电下乡专区(专柜),不得利用家电下乡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未销售完的家电下乡产品,可作为普通商品继续销售。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妥善安排好后续工作,并对原所属备案销售网点违反家电下乡政策的有关行为继续负连带责任。同时,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备案销售网点的核查监管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2013年2月28日前,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对本辖区原备案销售网点家电下乡标识清理情况的全面核查。
五、扎实做好家电下乡“应补未补”产品清理。
一是确保2012年当年及累计兑付率100%。各市、县(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充分发挥销售网点、系统开发商与基层组织作用,列出“应补未补”清单并逐个落实、清理、兑付,力争在2012年底前彻底处理完毕“应补未补”情况,并在审核兑付功能关闭前,完成信息系统中全部下乡家电的审核、兑付,确保应补尽补。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筹集、拨付力度,及时清算销售网点垫付资金,减轻销售网点资金周转压力。
二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全区各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网络督查和现场抽查,并对家电下乡补贴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领情况进行100%抽查,确保财政资金真正兑付到补贴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