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票丢失须补票不是霸王条款

时间:2015-10-19 08:57:36 来源:川北在线原创(guangyuanol.cn)
  车票丢失须补票不是霸王条款
 
  近日,浙江一大学生因火车票丢失被要求补全额车票一事起诉昆明铁路局。铁路部门回应:此前铁路部门曾遇到甲买车票,乙没有买车票,甲把车票交给乙,乙凭车票进站乘车,甲购票记录进站乘车。铁路部门推出丢失车票挂失补办措施,旅客先办理补票、进站乘车,核实丢失车票使用情况后,到站再退回补票款。(央广网 10月18日)
  自14日该大学生决定起诉昆明铁路局的新闻曝光以来,经历了网络上沸沸扬扬的议论后,终于迎来了铁路部门相对官方的解释:补票为了防“蹭车”,补票可以退,退票要先“开证明”。而关于实名制购票后,仍需补票的规定更让人质疑铁路制定了“霸王条款”。有了来自这场起诉案件中“另一方”的声音让我们厘清了这样一个事实:“丢失车票不能乘车,补办车票可以退款。”细算来,如果丢失车票的学生按照规定补取车票后,除了几元钱的补票手续费,不会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
 
  且不论铁路部门“防蹭车”的理由是否充分。实行实名制之后,身份证、购票信息不能代替车票的作用并不是“霸王条款”。众所周知,车票作为旅客乘车的 合法凭证,不仅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且与我们购买物品后索要的发票一样,本身仍具有“价值”。且不说在乘车的过程中代表了旅客购买铁路提供的服务,乘车后,火车票也可作为报销凭证独立使用。因此,车票丢失后,该学生虽然能够提供出车票的照片、购票信息等证明,但这些信息都只能证明乘客曾经“拥有”该车票,而不具备该车票同等价值。
 
  根据笔者对“霸王条款”的理解,每一条“霸王条款”的制定,都有着特定的目的,或是减免自身责任,或是逃避法定义务,然而,纵观该事件的相关报道,关于“实名制后仍需补票是铁路部门逃避责任”的看法,实在难以让人信服。说到底,铁路部门“先补后退”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旅客故意或者无意“丢失”车票对运输市场带来混乱。旅客购买车票后,铁路部门承担提供服务的责任;至于旅客车票丢失与否,更应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旅客承担丢失车票后,证明自己丢失的车票,没有被滥用的责任,更何况,旅客只需要在乘车的时候,主动联系车长,索要一张乘车证明即可。
 
  其实,民众关注学生丢票告铁路局的新闻,关注的并不是事件的本身有没有“霸王条款”。更多的是对铁路服务中存在的顽疾和弊端的吐槽,归根结底,如何消弭既有服务能力与旅客期待间差距,才是铁路部门应该重视的地方。
 
  理越辩越明,相信在一边倒的声讨过后,民众和铁路部门能够逐渐意识到声讨的关键所在。铁路部门能够继续细化相应规定,并做好宣传普及,消除民众关于“霸王条款”的疑虑;民众在监督铁路部门的同时,也要给其持续改进的时间。(付森)
投稿:chuanbeio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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