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服务投资者、控制经营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操作流程,其核心目的在于“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即将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充分考虑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提升了立法层级,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领域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以及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予以统一性明确,旨在要求经营机构更加尽心尽职,将产品的风险属性充分披露,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明白理解自己所投资的产品,与自己所能承受的风险相匹配。
证券期货交易具有风险性、产品业务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收益特征差异大等特点,而目前我国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从资本市场历史发展来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以及“向适当的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等原则,能够有效平衡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诉求,能够有效约束经营机构的短期利益冲动,增强经营机构长期竞争力,从而引导资本市场降有序发展。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境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成立时间只有二十多年,投资者结构仍以自然人为主,且投资理念和投资心态均不够成熟。中小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了解信息的渠道等方面与专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都有明显差距,相对经营机构而言通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弱势地位。在缺少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下,很多高风险的产品和服务被提供给不了解相关信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中小投资者,一旦出现亏损,中小投资者更容易出现极端行为,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办法》明确要求经营机构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办法》对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全面提升、改进现有服务,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
此外,《办法》有助于经营机构改进服务和控制风险。《办法》提升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法规层级,强制要求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并引导经营机构兼顾产品开发、客户招揽、风险揭示、客户与产品适当性匹配以及产品内在价值提升等多个任务。《办法》对投资者分类进一步予以细化,有助于经营机构进一步把握不同类别投资者的真实需求,并根据不同类别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等特征,选择更有效率的营销方式,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全面提升、改进经营机构的现有服务。
《办法》还通过金融产品、服务分级分类管理,使得不同层级产品的风险特征更加突出,有利于投资者进行比较判断,也更有利于经营机构及时发现产品、服务的风险隐患并进行风险管理,同时也能阻断风险在不同产品之间的传递。
当前证监会、交易所以及证券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专门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具体业务和产品的角度提出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起到了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容易混淆,又未能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投资者准入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不同市场、产品或业务领域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办法》规定了产品或服务风险分级考虑因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行业内各经营机构对产品或服务评级方法、评级标准甚至评级结果不统一的问题。同时《办法》建立了科学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框架,推动经营机构进一步完善适当性管理机制,细化相关标准、程序和方法,增强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从根本上将投资者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第一道防线和保护伞的职能。